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30  本信息已被浏览:318

 

        第一条  要注意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震、防锈、防磁,要预防细菌、病毒和辐射的危害。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三条  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有无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若发现有此类现象,应立即进行修理。
        第四条  贵重药品、贵重金属要放在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地方,剧毒、细菌病毒、放射源要稳妥地存放在固定的库房内。要严格执行这些物资的计划购置、运输存放的规定,对品种、性质、数量要严格登记入档。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需要用时到实验室管理者处签字定量领取。
        第五条  不允许将化学药品用于任何与研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要井井有条。药品、材料、仪器设备要放置整齐,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堆乱放。私人物品不得堆放在实验室内。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得留客闲谈,逗打娱乐,不准在实验室做饭菜、聚餐等。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实验不能中断时要有人留守,不需要人值班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的废水废液要按规定经过无害处理以后才能排放。实验室用过的废瓶、废渣,不能乱丢乱放,要按不同性质收集在固定的容器内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为他人复制。要集中一套实验室各房间的的钥匙,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务必检查门、窗、水、电、气是否关闭。
        第十一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  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阀;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84226232"电话向本校保卫处、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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