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江汉大学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一章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 

        高等院校、研究所(中心)、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均可以直接申请资助,其他人员需由两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  开放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

         第二条  申请者根据重点实验室颁布的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1式3份,经所在单位主管签署意见,报送重点实验室,同时需报送电子文档。

         第三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四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工作起始时间根据申请者计划,由重点实验室审批决定。

         第五条  递交本实验室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审的方式逐一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及资助额度,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发立项,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所有获准立项的项目报相关部门备案。对获准的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发给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本实验室签订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任务书签订后,正式启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实验室优先提供支撑条件。外地人员来江汉大学从事项目研究的,经实验室同意后,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江汉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内分课题设立账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在重点实验室进行项目研究期间各项工作的支出,其支出范围为:

        1. 与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相关的科研经费: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测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 学术活动费,包括开放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 开放基金项目组成员中校外及外聘人员的学术活动经费及差旅费等。由各开放课题组在课题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规定进行报销;

        4. 使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缴纳的水电费、维护费;

        5. 参与研究的校外科研人员工作期间的科研津贴等。

        第十条  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开放基金项目结题后,购买的设备、原材料等一律留在重点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所剩余的经费一律纳入开放基金总额中。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其他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装置的费用,应不低于项目经费的30%。

        第十三条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重点实验室研究,负责人批准后,报请相关部门备案,可立即中断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十四条  以访问学者身份主持或参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者,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来往差旅费、学术活动费、生活补助等费用,由访问学者专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从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组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组请积极配合实验室每年度的成果统计工作,以便实验室掌握各项目的完成进度

        第十八条  由实验室召集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对结题的开放基金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向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需由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归属,根据资助金额、实验室人员、设备的投入情况、研究成果的类别等方面的情况,由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协商确定并写入开放基金项目任务书,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对个人的表彰、奖励由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和(或)实际作出贡献的人员享受

        2.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成果的鉴定、奖励、专利等由双方共同署名;

        3. 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它资助机构分享,其中主要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经费资助部分,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其它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归属;

        4. 本实验资助的开放基项目研究成果应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江汉大学),Hubei Key Laboratory of Industrial Fume & Dust Pollution ControlJianghan University, Wuhan, China, 430056标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江汉大学)开放基金资助及对应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本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种评价,对于优秀者,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下一轮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不通过者,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章    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获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请积极配合实验室每年度的成果统计工作,以便实验室掌握各项目的完成进度

        第二十三条  完成合同书约定任务目标的开放基金项目,向实验室提交的结题表和成果附件材料通过审核后将准予结题。项目结题时,需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表;

        2. 所发表的研究论文全文及检索报告或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逾期不能结题的或申请延期完成研究任务的,均视为终止。开放基金项目终止后,其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开放基金项目终止后三年内,申请者不能申报本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江汉大学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