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宗旨: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建设、管理工作,特设立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实验室建设的大计、评估本实验室的研究与管理工作、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 审议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
2. 讨论、确定实验室稳定的研究方向;
3. 督促、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和管理工作;
4. 协调实验室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工作;
5. 审议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委托的实验室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 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从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中青年为主,有老、中、青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特别是要聘请学术造诣高的资深老前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实验室;
2.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3. 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4. 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协调组织能力。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1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任期相同(三年),可以连任一届,若遇特殊情况(如出国、调动等)空缺,则另行补充。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的副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任何问题,每个委员都必需公开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议方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上级部门颁布之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