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30  本信息已被浏览:539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工业烟尘污染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根据加强对社会集团控购商品、适用生活使用的低值物品管理的原则,选择制订学校统一管理低值物品目录,作为重点管理范围。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劳保用品等。
        第三条  低值品、易耗品的购买原则上必须由申购人填写《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购买申请单》,经学院(部)、中心负责人签字,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采取学校集中采购与实验室自购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要认真组织验收。集中采购的物品由实验室派人验收;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物品由校主管部门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验收时要注意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对所用物品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和领用登记手续,并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相关帐薄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调剂重点实验室统管低值物品,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转移账务手续。
        第七条  统管低值物品的报失、报废,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实验室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账务手续。报废物资交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八条  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的本实验室人员,在调动和调离前,必须办理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的移交手续,经实验室物资设备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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